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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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aoshu minzu diqu de shehui gaige

指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驱逐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推翻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存在,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压迫制度还存在,各族人民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就必须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并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进行社会改革就成为各族人民发展繁荣的关键。

各民族的社会改革,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第二步是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许多少数民族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还分别处于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封建地主制等发展阶段,没有或者很少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民主改革就成为这些民族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决定性的一步。同时由于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经济结构复杂,不仅汉族和少数民族有差别,少数民族之间有差别,在同一民族内部的不同地区也有差别,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又往往互相交织。所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区别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骤。

社会发展程度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存在著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地主、头人、宗教上层和官僚豪绅佔有大量土地、牲畜,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对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和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方法和步骤,即在短期内发动群众运动,用强力斗争的方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剥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利。这场斗争于1950~1954年胜利完成。随后逐步开展合作化运动,于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这些地区进行社会改革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点,采用的斗争方式比较缓和;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特殊需要,如祭祀田、游方坡、跳花场、蓝靛地、麻塘地、棉花地、祭祀牛、头牛、跳马等,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也作了适当照顾。

在藏、傣、哈尼等民族的封建农奴制地区,部分彝族的奴隶制(见凉山彝族奴隶制)地区,以及一些情况特殊、条件许可的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如新疆地区,甘肃、青海、宁夏回族地区,云南某些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进行民主改革,即一方面发动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起来推翻本民族内部的剥削制度;另一方面帮助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见民族上层人士)认识改革的必要,争取他们接受改革,进而对其实行赎买政策。和平协商改革的特点是: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经过劳动人民和上层人士协商,确定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方法,然后由政府颁布法令施行;由劳动人民亲手将土地分配给农奴、奴隶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废除封建主、奴隶主的特权,使农奴、奴隶获得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对于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奴隶主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除没收其土地外,其馀财产不动,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在政治方面给以适当安排。和平协商改革,是在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种改革之所以成为可能,主要是由于全国已建立了人民政权,周围广大地区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对改革有迫切的要求;同时由于这些地区多处边疆,比较落后,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封建主、奴隶主阶级在本民族内部有传统影响,有的还同中国共产党有过合作关系,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式,有利于正确处理这种复杂关系,有利于争取少数民族上层,团结知识分子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减少改革的阻力和社会财富的损失,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边疆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后,那些情况特殊、条件许可的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经过合作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于20世纪50年代末先后过渡到社会主义;那些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地区,由于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般是通过互助组、合作社,于50年代末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对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已作出明确规定;1956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又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不进行民主改革。1959年3月,西藏上层中的反动分子发动武装叛乱,在广大农奴的强烈要求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决定在平定叛乱的同时,进行民主改革,没收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生产资料,废除他们放给劳动人民的债务;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实行赎买政策。1959年西藏地区完成民主改革后,经过合作化逐步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对还保留著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馀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克服不利于民族发展的各种落后因素,使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赎买政策。牧业经济一般是个体的小生产经济,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容易受到人为的破坏。针对此特点,在民主改革时,对牧主不进行激烈的斗争,不没收、分配其牲畜,只废除牧主、头人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并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做到牧工牧主两利。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办公私合营牧场,或者吸收牧主经济加入国营牧场、合作社等办法,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伊斯兰教、喇嘛教(见藏传佛教)等宗教在中国许多少数民族中有很大影响。在社会改革中,根据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也是少数民族民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严格区别了宗教信仰同宗教中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的界限,对宗教信仰问题,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文物古蹟,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的人士,不干涉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对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制度,则采取宗教上层人士和信教群众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改革。到1958年,这项改革也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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